发布者:杨谦|时间:2021年04月21日|843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2015年1月1日,张xx1经张xx2雇请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园艺场城中XX改造还建项目工地安装升降机。工作过程中,张xx1被升降机配重砸中受伤。张xx1受伤后被送往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救治,诊断为头面部多发挫裂伤,颌面部多发骨折,颈部损伤,腰椎骨折L3以及膝关节损伤,接受了面部清创缝合术,共住院治疗13天,产生医疗费22809.62元;2015年1月14日,张XX转入武汉大学口腔医院,接受进一步治疗,接受双侧上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等多手术治疗,共住院13天,产生医疗费31356.43元。张xx1治疗期间xx建工共为张xx1垫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9700元。出院后张xx1还多次到门诊复查和治疗,张xx1为此支付门诊医疗费1754.9元。2015年4月22日,武汉xx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xx1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,鉴定结论为张xx1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,建议后期医疗费52000元(其中内固定取出12000元,瘢痕修复治疗40000元),伤后休息150日,伤后护理50日,伤后营养60日,张xx1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元。另查明,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园艺场城中XX改造还建项目由XXX承建。2014年12月18日,xx公司作为安装单位向xx建工和监理单位出具了《武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(拆卸)告知书》,载明该公司计划于2014年12月20日到园艺场城中村改造还建项3#楼安装规格型号为SCD200/200,备案编号为鄂AA-S043xx的施工升降机(该升降机产权单位为xx公司)。xx公司具备进行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化承包资质。再查明,张xx1户籍地为湖北省××××号,2013年7月起至受伤前均在武汉市洪山区务工,具备建筑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,操作类别为“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外用电梯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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